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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8 17:30:39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生态环境局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兵团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兵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和第十师北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师市生态环境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举报、查处案件,并给予奖励。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师市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师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师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师市辖区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等重要证据或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未能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师市生态环境局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违法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前违法行为经师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后正在改正的;
(五)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身份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
(六)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七)不属于师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六条 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举报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举报人及时提供线索,经师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有效避免了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拘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单位的奖励,一般采取荣誉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八条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师市生态环境局登记时间为准,奖励首位举报人;一次有效举报经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奖励过的,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进行奖励;举报同一单位或个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给予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举报人可以再次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举报方式
第九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受理举报、查处案件,并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本办法所称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有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应当由师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行政处罚的:
1.工业企业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或者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的;
3.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工业固体废和危险废物的;
5.向水体非法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污染物的;
6.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二)本办法所称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有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应当由师市生态环境局给予行政处罚的:
1.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环境检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擅自将危险废物交无处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收集、处置的;
5.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6.将污染严重或者排放不达标的生产设备违法转让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使用的;
7.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的;
8.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受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三)本办法所称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具有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之一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师市生态环境局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的;
5.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6.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7.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8.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0906-3378135;
(二)网络举报:“12369环保举报”或“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公众号;
(三)来信、来访举报:师市生态环境局(北屯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B405,邮编836099)。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在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发放奖金。举报人愿意领奖的,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师市生态环境局办理领取奖金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师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举报奖励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师市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应当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举报奖励办法以及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师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受理和查处举报奖励案件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师北屯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