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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2-24 18:31:01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应急管理局 浏览:
服务指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乙级)
事项编码 | ssyjglj01 | 网厅办理 | 否 | 现场审核 | 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期限 | 55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55个工作日 | 业务类型 | 许可证办理 | 收费 | 否 |
联系电话 | 0906-3181076 | 监督电话 | 0906-3377933 | 支持邮寄 | 否 | ||
承办单位 | 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 | ||||||
申报材料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 ||||||
办理条件 |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法律法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秋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5:30—19:30 | ||||||
办公地点 | 北屯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B243 | ||||||
备注 |
服务指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 | ssyjglj02 | 网厅办理 | 否 | 现场审核 | 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业务类型 | 许可证办理 | 收费 | 否 |
联系电话 | 0906-3181076 | 监督电话 | 0906-3377933 | 支持邮寄 | 否 | ||
承办单位 | 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 | ||||||
申报材料 | (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 ||||||
办理条件 |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零售场所不得为“前店后宅”、“上店下宅”形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法律法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 ||||||
办理流程 | (一)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三)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秋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 ||||||
办公地点 | 北屯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B538 | ||||||
备注 |
服务指南(安全生产资格证、部分特种作业证书考核发证)
事项编码 | ssaj03 | 网厅办理 | 否 | 现场审核 | 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期限 | 90个工作日 | 法定期限 | 90个工作日 | 业务类型 | 资格证办理 | 收费 | 是 |
联系电话 | 0906-3312897 | 监督电话 | 0906-3377933 | 支持邮寄 | 否 | ||
承办单位 | 十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申报材料 |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表及申请表; (二)申报人身份证; (三)体检证明; (四)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五)学历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经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
法律法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三)《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 | ||||||
办理流程 | (一)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机构的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二)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办理相关证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基本信息表及申请书、体检证明、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四)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秋季:上午10:00— 14:00,下午16:00—20:00 | ||||||
办公地点 | 北屯市新区行政服务中心B538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