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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发布时间:2021-02-25 12:20:00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商务局    浏览:

事项名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第46项。

受理条件: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加油站建设应符合兵团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申请人向师市商务局提交申请,师市商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各师市商务局自收到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相关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第十师北屯市行政服务中心B317室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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