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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应急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2-25 21:39:05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应急管理局    浏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师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紧密联系师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法治机关建设。

二、 工作目标

在师市应急管理系统全面落实三项制度,确保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规范有效,做到监察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防范和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着力提升师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三、 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

1.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在官方网站公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告知事项、权责清单、“双随机、 一公开”执法检查等信息。

2. 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行政机构名称、执法范围和执法人员名单及其执法证号等。

(2)职责权限。行政机构权责清单列明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

(3)执法依据。执法所依据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执法程序。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等。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的内容、抽查主体、抽查依据等。

(6)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权利、救济程序相关内容。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可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在官方网站设公示栏、办事大厅等平台进行公开,并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示

1. 要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明确申领证范围、申领程序及工作要求,加强执法证件的管理。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文书、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 要在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采取佩带胸牌标志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向办事对象公示窗口工作人员、窗口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使用统一的制式行政执法文书。因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需要临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时,以及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事实和理由及相关证据等内容,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

(三)加强事后公开

1.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2.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撤销、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 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我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行政和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并在官方网站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局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听取一次本系统的执法情况汇报。

(四)执法公示要求

1. 坚持“谁执法、谁公示” 原则,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各种平台,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2. 建立执法公示审查发布机制、对报公示的执法决定有信息依法进行审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拉同意后发布:执法决定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3.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公开的各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予以公布。

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四、 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完善文字记录

1.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规定的执法流程开展监察执法。

2.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中的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和模板,结合实际,规范和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适用。

3. 现场检查前,必须明确执法事项和内容,并据此制作《检查方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环节正确选择和使用相应的执法文书,不得缺失和遗漏;严格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执行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参考执法文书模板制作执法文书,用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描述做到事实清楚、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用语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规范音像记录

1. 加快执法人员全部配备执法记录仪及配套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等执法活动要设置专门办案场所,并配置录音、录像设备,对取证、听证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各类执法活动,必须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必须使用能够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且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记录设备。

2.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设施、设备)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等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向行政相对人通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意见等关键环节,应全程进行音像记录。

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关键证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做到证据采集合法,证据确凿,证据链闭合。

3. 音像记录采集后,执法人员应对音像记录进行编号,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的规则一致,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及时上传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或储存在专用存储器集中管理。

4. 使用法言法语及规范的文明用语进行音像记录,客观、真实反映执法活动有关信息。

5. 制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6. 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三)严格记录归档

1. 建立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文书和执法台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真实情况、体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全部文字和音像记录资科按规定整理归档,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事项有据可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档案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无立案、无行政处罚的执法检查档案,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安全管理意见书)档案等。

3.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归档管理。

4. 使用档案级光盘、硬磁盘等耐久性好的载体,存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音像记录,将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执法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可靠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发挥记录作用

1. 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将严格执法、行政复议等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通过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执法文书审查、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执法监督,定期对执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确保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发挥记录信息对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同时,及时发现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改进工作,依法公正维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规范调阅使用工作流程,严格调阅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阅和使用执法记录信息。

对违反规定泄露、故意毁损、随意修改删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记录信息,以及不按规定储存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 全面推行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

1. 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由作出决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机构负责法制审核;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构必要时可对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2. 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 要明确本单位负责重大监察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师市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由聘用的法律顾问组成。全局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不应少于2人。

4. 本单位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的,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确保法制审核工作需要。

(二)明确审核范围

1. 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审核程序在执法文书中体现;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来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发现存在重大隐患,需要现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的,可先执行相关措施,后进行法制审核。

2. 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1)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建设,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对个人罚款2万元以上或对企业罚款5万元以上的;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或者相关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

(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5)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和场所予以查封或扣押的;

(6)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

(7)对当事人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加处罚款等措施的;

(8)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

(10)其他需要审核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3. 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安全生产行政机构对下级安全生产行政机构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三)明确审核内容

1. 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是否有效;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7)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承办人员应将《案件处理呈报书》和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以及相关证据、资料交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根据审核情况,按不同情形提出法制审核书面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4)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执法支队应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列明理由和依据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协商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分管法制机构的局领导处理。

(四)明确审核责任

1.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2.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在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执法支队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行政决定的意见后启动。各执法单位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3.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也可以调查取证。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承办科室、执法支队或承办人员与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我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由综合科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推动、情况交流等工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抓好本单位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三项制度有效实施。

(二)细化工作措施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配套措施,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强化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培养,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着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如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数据信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

强化三项制度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具体要求,营造推进落实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行三项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五)加强督促检查

将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畴,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问责。

(六)提高信息化水平

抓住当前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有利契机,将三项制度纳入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化总体工作,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安全生产行政综合信息系统有效应用,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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