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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第十师北屯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编辑:统战部
发布时间:2021-02-26 10:54:21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 职权依据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条件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处罚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程序

1、 立案责任:发现有擅自悬挂清真标识或者标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师民宗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