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内外国人违反规定,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进境的处罚
一、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宗局令第1号)第十二条: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 条件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宗局令第1号)第十二条: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
(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 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 程序
1、 立案责任:发现有擅自悬挂清真标识或者标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师民宗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