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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责令更改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编辑:统战部
发布时间:2021-02-26 10:55:28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责令更改


一、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条件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六十二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程序

1、 立案责任:发现有擅自悬挂清真标识或者标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师民宗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