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劝阻、制止
一、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程序
1、 审查责任:发现有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违规行为,予以审查。
2、 劝阻、制止责任; 对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3、 转达责任:对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转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转达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