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筹建管理的检查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第十师北屯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编辑:统战部
发布时间:2021-02-26 10:57:22
宗教活动场所筹建管理的检查
一、 职权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2号)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2号)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程序
1、 检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 执行责任:对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由民宗部门进行查处。
4、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