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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8期)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21-04-07 12:28:26 浏览: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小作坊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0年10月)中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北屯市余记烧腊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北屯市余记烧腊店按规定抽取了卤猪头肉0.7kg、卤脆肠0.7kg(2020年10月14日加工),2020年10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底10号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0年11月3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屯市余记烧腊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卤猪肉和卤脆肠。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11月20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屯市余记烧腊店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后期调查,上述批次卤猪肉、卤脆肠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8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师市监处〔2020〕第023号),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 北屯市朱邦容熟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北屯市朱邦容熟食店按规定抽取了卤牛肉0.7kg、卤猪肚0.7kg、卤猪舌0.7kg、卤猪头肉0.7kg、卤猪耳朵0.7kg(2020年10月14日加工),2020年10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底10号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0年11月3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屯市朱邦容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卤牛肉、卤猪肚、卤猪舌、卤猪头肉、卤猪耳朵。

(三)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11月20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屯市朱邦容熟食店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后期调查,上述批次卤牛肉、卤猪肚、卤猪舌、卤猪头肉、卤猪耳朵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师市监处〔2020〕第027号),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80元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