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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总工会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体检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6-07 19:06:26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工会 浏览:
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关心关爱劳模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15〕104号),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模是由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师市党委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总工会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第二条 师市级以上劳模每年组织一次常规身体体检,检查费用由师市总工会承担。
第三条 参加体检的劳模根据自身状况自行选择检查项目,体检标准为每人1000元,超出标准部分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参加体检劳模主要是指无单位承担体检费用的民营企业的劳模、团场职工劳模、企事业单位退休劳模,可自行体检,费用由师市总工会承担;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的劳模,已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体检福利待遇的,不再享受师市总工会安排的体检。
第五条 在十师北屯市及各团场、阿勒泰地区居住的劳模、先进工作者在就近医院进行体检;在十师北屯市、阿勒泰地区外居住的劳模、先进工作者可在居住地社保定点医院参加体检。
第六条 劳模体检时间原则上集中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当年1月,各单位工会通知符合体检要求的劳模参加体检。体检结束后,各单位工会在2月底前将本单位劳模体检报告单、发票及劳模进行体检照片报送至师市总工会。师市总工会于当年3月完成报销事宜。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师市总工会不予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由第十师北屯市总工会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