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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诺事项】第十师医保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发布时间:2021-08-30 22:00:51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医保局 浏览:
师市医保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 ||||||||||||
单位(盖章):第十师医疗保障局 | 填表时间:2021年8月18日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兵 | 师市 | 团 | 备注 | |||||
1 | 死亡证明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二项第9条,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 部门工作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医疗机构、殡仪机构 | √ | 行政给付 | ||||
2 |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四项第12条,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部门工作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社区 | √ | √ | 行政许可 | |||
3 | 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四项第13条,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部门工作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社区 | √ | √ | 行政许可 | |||
4 | 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常住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四项第14条,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部门工作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工作单位 | √ | √ | 行政许可 | |||
5 |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节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住院费用报销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六项第18条,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节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 部门工作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公安、法院 | √ | √ | 行政给付 | |||
6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1《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七项,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相互提供证明材料。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部门工作文件 | 医保经办机构 | 医疗机构 | √ | √ | 行政给付 | |||
填报人:郅怡雯 | 电话:0906-31806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