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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住宅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8 19:55:33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住建局    浏览:

师市各团场,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兵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兵团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关于规范兵团非住宅改造用于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现将规范闲置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用房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改造范围

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非住宅,主要包括:拥有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且近期内无征收计划,结构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完善的已建成闲置存量房屋。

二、 改造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配合,引导改造主体单位按要求申报和实施改造。改造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应遵照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健全台账进行监管。

(二)依法改造和安全改造原则。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改造项目房屋结构上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提供有效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同时应满足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安全和生活设施配套安全。

(三)用地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不变的原则。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不得改变其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

(四)不改变租赁用途的原则。非住宅用房改造作为租赁住房不得改变租赁用途,不得用于酒店、宾馆、旅馆及民宿等其他行业。  

三、 改造要求

(一)权属清晰,主体明确。非住宅改造项目应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合法建筑,改造房屋不属于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和违法搭建限制交易的建筑,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利的,应取得所有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二)结构安全。改造项目实施前,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提供有效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改造项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三)消防安全。改造项目应以不低于宿舍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日常消防管理应符合自治区、兵团相关规定。

四、 改造程序

(一)提出申请

改造主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表;

2. 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房屋、土地权属材料和现状资料、街道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 项目改造方案。包括建筑改造设计方案、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的施工图、租赁运营管理方案、第三方专业房屋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房屋结构检测合格证明;

4. 对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或调整荷载分布等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

5. 对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实施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6. 对轻钢、砖混结构和大跨度的工业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在改造实施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确保结构安全,保证广大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改造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卫生、街道、供排水、供热、供电、燃气等相关单位对改造项目进行联合审核,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

(三)施工验收

改造主体应当根据联合审核意见实施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改造主体依法办理消防(备案或抽查)、竣工验收(施工资料)等手续。非住宅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改造主体应当将相关项目信息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四)运营管理

非住宅改造项目除恢复原有用途外,不得改变住房租赁用途,运营期间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抵押。改建项目对外出租的,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的日常管理制度,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团场相关部门或街道办报备,纳入街道管理的范围,同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报租住人员信息。

五、 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建立非住宅改造后续监管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履约等行为监管。对于改造项目实施中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造、将改造后的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采取终止改造行为、限期改正、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强化舆论引导,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电视、微信等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企业、住房租赁专业运营机构等实施非住宅改造用于租赁住房项目。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关于非住宅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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