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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理范围
适用对象为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兵团第十师的下列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 设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 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无工作单位人员向其户籍地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2. 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
3.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4. 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5. 致残经过证明,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
①属于因交通事故致残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②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需提供医疗事故鉴定书等;
③申请人为人民警察的,需提供《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表》或者能证明申请人致残时为行政编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④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有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武部门出具的负伤证明材料;
⑤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法机关出具的能说明其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表彰决定等;
⑥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⑦属于其他情形致残的,应提交调解协调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⑧人社部门认定的工伤人员,还应提供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审批材料和未享受一次性工伤待遇相关证明。
6.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为、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各项内容应一致。姓名、身份证等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其他项目相互不一致的,由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公章。
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出具单位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和相关部门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行复核或组织调查。
(二)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无工作单位人员向其户籍地团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2. 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
3.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4. 申请人服役证明(退役军人证或者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
5. 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时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
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申报材料各项内容应一致。姓名、身份证等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其他项目相互不一致的,由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公章。
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出具单位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和相关部门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行复核或组织调查。
(三)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人向其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书面申请;
2. 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3.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 两寸白底彩色照片4张。
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各项内容应一致。姓名、身份证等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其他项目相互不一致的,由差错方更正并加盖公章。
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出具单位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和相关部门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进行复核或组织调查。
(四)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书面申请;
2. 证件有效期满、变更或者损毁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伤残证件;
3. 伤残证件遗失的,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当地报纸原件;
4. 申请人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
(五)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转入抚恤关系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残疾军人必须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1. 个人书面申请;
2.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 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4. 《残疾军人证》原件;
5. 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6. 服役期间负伤时部队医院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诊疗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须加盖病案专用章。
四、 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无工作单位的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直接向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交。
(二)受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补充材料。
经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于20个工作日内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三)审核。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1. 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3人以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检查、鉴定材料(X光片、CT片等),一并报送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2. 经审核,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3. 职业病、参试人员和精神病残疾等级鉴定意见由兵团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
4. 经审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定的,应当逐级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办理评残时限相应顺延。
(四)审批。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批。
1. 复审。
①因职业病、参试和精神病的残疾等级评定。由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并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3人以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②其他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由兵团医疗卫生专家对师市鉴定意见进行复审,对复审后认为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的,通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对复审后认为有疑议的,由兵团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鉴定意见,在《评定、调整残疾等级评估报告》上签署意见(3人以上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必要时由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
2. 公示。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复审结果通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上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3.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对公示意见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专用章”,办理伤残人员证件(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对不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五、 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流程
经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在《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新打印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发给申请人。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六、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转入抚恤关系流程
1. 户籍迁入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经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申请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2. 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残疾军人证》及其它材料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认为不符合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情况的,以及档案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上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原审批机关更正的,按照更正结果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原审批机关没有更正的,可组织申请人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复查鉴定,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材料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在《退役残疾军人移交地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退回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加盖公章,并逐级发还申请人。组织复查鉴定的还应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需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复查鉴定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伪造、变更《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证件不予登记,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 转移伤残抚恤关系流程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当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一)迁出兵团的。申请人向原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交本人书面申请、伤残证件原件、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符合条件的,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填写《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伤残档案等相关材料逐级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后,逐级退回,并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转移证明、伤残档案等材料原件密封后发送到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出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原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将申请人的伤残证件及军队或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等材料复印存档备查。邮寄档案时应当做好登记备案(若交由本人,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密封)。
(二)迁入兵团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原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的《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申请人伤残档案原件、户籍迁入相关证明、伤残证件原件。迁入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核对无误后,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发还申请人;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户籍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三)兵团内转移的。伤残人员在兵团内迁移户籍的,伤残抚恤关系由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并由迁入地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缓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并逐级退回。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八、 办理地址
第十师北屯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地址:北屯市龙疆东街365号行政服务中心B229号
电话:0906-3180550
第十师北屯市龙疆街道退役军人站
地址:北屯市龙疆东街857号
电话:0906-3903230
第十师北屯市天骄街道退役军人站
地址:北屯市彩玉路121号
电话:0906-3180015
第十师北屯市军垦街道退役军人站
地址:北屯市秋水路269号
电话:0906-3329083
第十师一八一团退役军人服务站
地址:第十师一八一团机关
电话:0906-3384103
第十师一八二团退役军人服务站
地址:第十师一八二团机关
电话:0906-3734375
第十师一八三团退役军人服务站
地址:第十师一八三团机关
电话:0906-3867150
第十师一八四团退役军人服务站
地址:第十师一八四团机关
电话:0990-6730365
第十师一八五团退役军人服务站
地址:第十师一八五团机关
电话:0906-6882035
第十师一八六团退役军人服务站
地址:第十师一八六团机关
电话:0906-6491456
第十师一八七团退役军人服务站
地址:第十师一八七团机关
电话:0906-3323106
第十师一八八团退役军人服务站
地址:北屯市海星路与龙飞路交叉口东北约200米
电话:0906-3181600
附件:
附件10《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