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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三团社会保障政策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2-03-18 17:37:32    信息来源:一八三团     编辑:183团    浏览:

一、 职工正常退休办理程序

(一)退休条件:

1.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或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

2. 青河片区(五类地区),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缴费或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在青河片区(五类地区)工作满10年,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

(二)个人申报材料:

1. 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各项费用缴清,财务科审核盖章。

2. 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一寸照片2张。

3. 本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

(三)工作程序:

1.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五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退休申请,用人单位接到职工本人申请后进行初审,解清费用,进行退休公示,初审合格签批意见报团社会事务办公室进行审核。

2. 社会事务办公室通过审核确认出生年龄、参加工作时间、缴费时间,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报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 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写《职工退休(职)审批表》、《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表》、《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表》和《养老保险中断补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材料、职工退休条件等项目进行审核。

5. 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件,给单位下发退休通知书。


二、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工伤职工鉴定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体格检查表》;

3. 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5. 复查鉴定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初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6. 工伤后第一次住院和最后一次住院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7.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鉴定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

1.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 加盖单位公章的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复印最后一次住院治疗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另,精神疾病被鉴定人员需提供本人近五年至少两次完整的住院病历资料。

4. 复查鉴定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初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5.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个人申报材料:

1. 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审核盖章。

2. 本人身份证,一寸照片1张。

3. 本人详细住址、联系电话。

4. 本人住院病历及现有的各诊断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章)。

5. 本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四)工作程序

1. 单位初审并公示。

2. 上报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报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

3. 通知本人体检时间、地点。

4. 医院或医疗专家小组进行医疗检查,医疗卫生专家组鉴定。

5.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6. 将鉴定结论通知书15日内送达至本人。

7. 办理因工因病相关退休、退职手续。

8. 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材料、职工退休、退职条件等项目进行审核。

9. 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件,给单位下发退休通知书。


三、 工伤认定的程序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的证明及事故经过,证明盖单位公章。

——诊断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受伤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四、 慢性病办理

(一)申报人员范围:一八三团职工、居民和退休人员,包括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及辖区内(属地管理)灵活就业和居民参保人员均可进行特殊慢性病的申报。

(二)申报材料:

1. 填写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 特殊慢性病申报人员提供近两年内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糖尿病除外)。

3. 交一寸免冠照片1张。

(三)审批鉴定:

团社会事务办公室收集资料报师审核后,由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医疗机构专家小组对申请人员的病例进行统一鉴定(糖尿病人员无病历需体检鉴定)。鉴定通过人员,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名单给团社会事务办公室,公示七天后办理相关手续。

对特殊慢性病鉴定结果未通过,要求复查鉴定的人员,在公示后30日内能够提供最新病例的可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果为最终鉴定结果。

(四)发放证书

慢性病证书由社会事务办公室下发给定点申报单位,通过人员在申报地点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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