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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师环罚字〔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04-15 18:05:40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环保局    浏览:

新疆金鑫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吉木乃一八六团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6MA776Y5E8J       

                           

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一八六团迎宾路北侧排水综合楼三层 


负责人:毛立敬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运营的一八六团团部集中供热锅炉的废气总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1燃煤锅炉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1.营业执照复印件;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调查询问笔录;7.现场检查(勘验)附图;8.现场检查照片;9.在线监测数据;10.检测报告(HJ2112047YS)。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9日以《第十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十师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款项上缴师市财政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或者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北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师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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