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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师夏子盖盐场至一八四团至和什托洛盖公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告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22-04-24 17:00:28 浏览:

关于第十师夏子盖盐场至一八四团至和什托洛盖公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

为依法依规做好第十师夏子盖盐场至一八四团至和什托洛盖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北屯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办法(暂行)》,结合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拟定了《第十师夏子盖盐场至一八四团至和什托洛盖公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期限为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5月15日,如对《第十师夏子盖盐场至一八四团至和什托洛盖公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向第十师一八四团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


单位名称:第十师一八四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单位地址:第十师一八四团机关一楼

联系人:周辉    联系电话:0990-6730458

特此通告。


附件:《第十师夏子盖盐场至一八四团至和什托洛盖公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师夏子盖盐场至一八四团至和什托洛盖公路

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依规做好第十师夏子盖盐场至一八四团至和什托洛盖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北屯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办法(暂行)》,结合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 征收人:一八四团


二、 房屋征收部门:一八四团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 征收项目名称:第十师夏子盖盐场至一八四团至和什托洛盖公路项目


四、 征收范围:项目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


五、 征收依据:征收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认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六、 征收目的:夏子盖盐场至一八四团至和什托洛盖公路建设项目


七、 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 2022年 4 月 15 日至 2023 年 4 月30    日

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20日内完成搬迁。  


八、 补偿方式

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以产权证住宅面积为准,原则上实行等面积置换,超出部分双方互补差价。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产权房屋补偿价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规则》,按照对居住房屋价值部分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货币金额,一次性补偿;其附属用房、二次装修经评估后,另行给予货币补偿。

(三)土地补偿遵循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处分的原则,被征收土地使用面积超出产权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九、 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用等标准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500元。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800元/月/户(临时安置过渡费自搬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电视移机费100元/户、电话宽带移机费100元/户。

(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从补偿金中扣除。

(四)征收经营性房屋的,因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 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参照《北屯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2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超过20日不予奖励”。


十一、 不予补偿的情形

依据《国有土地上范围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一)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房屋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的。

(二)征收决定发布前,已被城乡规划或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

(三)超出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城乡规划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


十二、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提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补偿决定180日内,向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将依法申请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四团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