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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检查

发布时间:2022-05-20 19:27:07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     编辑: 公安局    浏览: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检查

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32号)第一章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实行销售许可证制度。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在其产品进入市场销售之前,必须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责任主体:公安机关

责任部门:网安部门

责任事项:

1. 监督责任:对辖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许可证检查、督促、管理。

2. 检查责任:对辖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许可证检查。

3. 指导责任: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开展安全建设或整改工作。

4. 通报职责:对发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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