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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发布时间:2022-05-20 19:31:55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 编辑: 公安局 浏览: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职权依据:【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三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实施)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各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责任主体:公安机关
责任部门:网安部门
责任事项:
1. 监督责任:对辖区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
2. 指导责任: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开展安全建设或整改工作。
3. 通报职责:对发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隐患,及时通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