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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或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未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记录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5-20 19:42:18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     编辑: 公安局    浏览: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计算机设备或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未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记录的处罚

职权依据:【部委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2000年4月26日实施)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责任主体:公安机关

责任部门:网安部门

责任事项:

1. 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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