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发布时间:2022-05-20 19:45:21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     编辑: 公安局    浏览: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变更备案

职权依据:【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三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实施)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责任主体:公安机关

责任部门:网安部门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办理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公安派出所送达;

5、 事后阶段责任:辖区派出所应加强对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hack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