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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11:56:22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发改委    浏览:

师市发改发〔2021〕 22号

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各团场、北屯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1〕75号)文件精神,现就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五)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二、 执行时间及范围


(一)执行时间:本次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自2021年4月22日起执行。


(二)执行范围:十师北屯市(含183团、187团、188团);181团、182团、184团、185团、186团参照执行。


三、 相关要求


(一)强化明码标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企业、团场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开展自查自纠。师市辖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针对清理取消内容中列举的“六类”价格收费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方案和具体的整改措施,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行为,自查自纠报告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20日前报师市发改委。


师市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22日



相关链接:《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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