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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注销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6 20:38:36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第十师北屯市 浏览: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决定对以下医疗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序号 | 机构名称 | 登记号 | 机构地址 | 法人姓名/主要负责人 | 注销原因 |
1 | 李晓鹏口腔诊所 | 552001B10060510152 | 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一八四团轩辕南路东侧二楼门面房第四间 | 李晓鹏 | 医疗机构自主申请注销 |
从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注销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