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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4 13:58:05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第十师北屯市    浏览:


师市办发〔2022〕56号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师北屯市2022年第10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办公室       

北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利用水库资源,在切实保障水库安全运行,保护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基础上,规范水库综合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第十师北屯市(以下简称师市)水产业融合发展,根据《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管理办法》(师市办发〔2022〕

5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综合开发利用是指水库水产养殖经营和水库旅游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等行为。

第三条  水库综合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依法管理,生态优先、安全至上,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第十师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环境保护规划》,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综合开发利用,师市辖区内其他水库综合开发利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水库综合开发利用经营权归属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水库综合开发利用水面面积按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对应的水面面积核定,因水库除险加固、加高增容等原因致使养殖水域面积发生变化的,按批复水库正常蓄水位对应的水域面积进行调整(工程蓄水验收下一年度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负责水库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全面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水库综合开发利用经营权交易形式(招商、招标)进行确认;

(二)审核招商计划、招标公告;

(三)审定水库综合开发利用合同范本;

(四)对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的水库水产养殖和旅游经营边界进行评审;

(五)审定额河土著鱼类及名优水产品范围;

(六)处理水库综合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合同纠纷等。

第七条 师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师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水库综合开发利用招商、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师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水库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等规划,依法实施水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各类水事活动、查处涉水违法事件。

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库渔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物病害防控、水产苗种管理和水产技术推广,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对捕捞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渔业生产统计,加强水产品价格和市场监测分析,强化渔情、市场和贸易数据收集;负责渔业船舶登记管理;负责水产养殖的试验、示范、推广;提出渔业生产技术措施、建议,组织技术考察,并总结先进经验;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宣传和普及工作。

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舶、渔船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认定;防止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水库确权勘界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水库用地权属的登记,严格审批供地性质,控制建设用地范围,确保供地使用权年限与承包经营权年限相一致。

师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监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指导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师市文体广旅局:负责指导编制旅游项目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开发安全生产监管,推进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监督。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水库开发利用、水产养殖、销售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

师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拟定招商计划,组织对外招商活动及综合协调服务。

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作为水库运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受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授权具体实施水库水面经营权交易、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等工作,负责水库用地范围确权勘界和用地权属登记申请,负责明确水库水产养殖和旅游开发的范围及边界,确定水库开发旅游观光、休闲垂钓、渔业餐饮等综合功能区和水产养殖区,对经营单位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同一水库旅游开发和水产养殖主体不一致,存在运营互通有争议时,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

各团场(镇):落实水库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完成水库确权划界、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章 水产养殖


第八条  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水库进行水产养殖,应以旅游开发规划为前置条件,二者打包进行水库水产养殖和旅游开发经营权的招商或招标方式交易。

第九条  采取招商方式进行水库养殖经营权交易的遵循以下要求:

(一)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结合水库实际(一库一策)编制水库水产养殖经营招商计划,招商计划相关条件设置要严格遵守国有产权出租法规、规范,报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主要招引有实力的水产企业和渔业合作社,带动师市绿色水产养殖业发展。

(三)有意向的企业、合作社根据本办法和招商计划等要求,在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下开展水库资源禀赋评估,编制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必须体现产业绿色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理念先进、带动效应明显。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招商对象投资计划进行评审,确定水库养殖经营主体。

第十条  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水库养殖经营权交易的遵循以下要求:

(一)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结合水库实际(一库一策)编制水库水产养殖经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项目说明、经营要求、开标方式和评标方法等)相关条件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有产权出租法规、规范等设置,报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审定后,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入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十分中心交易。

(二)经营单位(水产企业、渔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师市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具有一项或者多项从事水库水产养殖的业绩;

3.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三)有意向的企业、合作社根据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要求,在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组织下开展水库资源禀赋评估,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体现水产养殖规划、具体执行方式以及评估预期效益。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十分中心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评标细则进行评标,确定水库养殖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在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干涉、拒绝水库正常的引、泄水调度指令的执行,不得从事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不得毁坏水库大坝、引水和放水渠道及其设备、设施。当水产养殖与水库(灌溉、人饮等)功能和维修养护等事宜发生冲突,水产养殖单位自行承担可能对水产养殖造成的风险,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不予赔偿。

(二)严格遵守《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管理办法》,在核定面积的水面、沿岸范围内开展水产养殖,不得擅自填埋、占用和扩大养殖水面,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调度运行;对于养殖基础设施的提升和改造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负有保护水库水生态环境的义务,投放的水产苗种、鱼药等须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1号、2号》等国家及行业相关法规,确保水库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规定(根据农业环保最新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四)开展水产品繁殖、苗种培育、养殖技术研究,推动水产品养殖绿色发展;要充分开发利用水体养殖空间,提高生产能力;在垂直方向上建立多物种共存、多层次配置、多级物质能量循环利用的立体养殖生态系统;按照水域承载力科学确定适宜的放养品种、放养量、放养比例等,鼓励加大白斑狗鱼、梭鲈、河鲈、高体雅罗鱼等额河特有鱼类养殖。

(五)加强产销对接。推进市场流通能力建设和产品营销,以白斑狗鱼、梭鲈、河鲈等额河土著鱼类和蟹、虾等名优水产品为重点,打造师市特色渔业品牌;灵活运用节庆、博览会、线上营销、产销直供等平台,提升师市渔业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水费及水面使用费。

(一)水产养殖单位根据师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第十师北屯市市域范围内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灌溉等用水)价格的通知》(师市发改发〔2020〕23号)、《关于转发兵团发改委〈关于第十师北屯市市域范围外水利工程供水(农业灌溉等用水)价格的批复〉的通知》(师市发改发〔2020〕24号)规定缴纳水费(18元/亩),水费全额上缴至师市财政专户。

(二)500—999亩水库水面5年使用费基准价为700元/亩,1000—4999亩水库水面5年使用费基准价为500元/亩,5000亩及以上水库水面5年使用费基准价为400元/亩, 水源地二级保护区5年使用费基准价为200元/亩。水面使用费上缴师市财政,其中30%作为国有资源经营预算收入分配至水库属地团场(镇),通过团场(镇)招商引资的收入分配比例提高至50%,由团场(镇)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和团场改革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支出,确保不形成刚性支出缺口。

第十三条  奖励政策及标准。

(一)对引进新型环保集约化养殖设施开展白斑狗鱼、梭鲈、河鲈等以及蟹、克氏鳌虾等名优产品养殖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从水面使用费中列支。

(二)奖励条件:集约化养殖产量均摊到整个水面,500(含)—999亩水库名优产品平均单产达到35公斤/亩,1000(含)—4999亩水库名优产品平均单产达到20公斤/亩,5000亩及以上水库名优产品平均单产达到16公斤以上。

(三)奖励标准:以合同签订面积为奖励基数,按36元/亩进行奖励。水产养殖产量按照实际测产为准,水产养殖单位须建立产销档案,并经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配套管理服务。

(一)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创建水产公共品牌及标准,鼓励水产养殖单位(企业)按标准使用公共品牌,同时鼓励企业创建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

(二)师市牵头招揽有实力的企业,建立以经营特色主导产品为主,集鲜、活、冻、干水产品交易于一体的产地专业水产品交易市场、产销冷链中心等,配套冷链物流、贮藏保鲜、线上交易、市场综合管理等服务和设备设施。建立牢固的产销关系,提高市场信息的传播效率,进一步推进水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繁荣,降低水产品流通成本,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

(一)有以下情形的,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对养殖经营单位进行清退:

1. 违反《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管理办法》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

2. 违规投放苗种、鱼药造成水质不达标的;

3. 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缴纳水面标准使用费和水费的;

4.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水产养殖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5. 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的。

(二)属清退范围内的水产养殖单位,在接到清退通知书起15个工作日内与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养手续,并在2个月过渡期内,自行转移养殖水产品和拆除自建养殖设施,禁止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鱼,不得影响水面再利用。逾期不按要求转移和拆除的,视为水产养殖单位主动放弃养殖水产品和养殖设施所有权,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报请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处置。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

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水产养殖单位投资计划(投标文件)内容制定水库水面养殖经营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水产养殖单位对合同养殖管理相关条款进行确认,并签订承诺书后,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同水产养殖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正式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师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合同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因水产品养殖周期确需延长合同期的,报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审定合同延长期限(1年至2年)及水面标准使用费,合同期满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水产养殖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水产养殖带动效应明显的水产养殖单位可优先续约。

第十七条  水库养殖水面已由团场(镇)发包签订合同且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原合同继续履行,并依法变更合同主体为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合同到期后退出。


第四章 旅游开发


第十八条  水库旅游开发与水产养殖紧密结合,其打包开发养殖经营权应当通过招商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师市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一项或者多项从事水库旅游开发建设的业绩;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第二十条  采取招商方式进行水库旅游开发权交易的遵循以下要求:

(一)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编制水库旅游开发招商计划,招商计划相关条件要严格依据国有产权出租法规、规范等设置,报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招商。

(二)有意向的企业、合作社根据本办法和招商计划等相关要求,编制投资计划,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招商对象投资计划进行评审,确定水库旅游开发经营主体。

第二十一条  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水库旅游开发权交易的遵循以下要求:

(一)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编制水库旅游开发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项目说明、经营要求、开标方式和评标方法等)相关条件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有产权出租法规、规范等设置,报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审核后,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入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有意向的企业、合作社根据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评标细则进行评标,确定水库旅游开发经营主体。

第二十二条  水库旅游开发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管理办法》,在划定的水面、沿岸范围内开展旅游经营,不得擅自填埋、占用和扩大利用水面及沿岸范围,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调度运行。

(二)要以水库工程安全、水体保护以及周围生态涵养区域的保育为前提,以观赏游憩休闲娱乐等功能的建设为带动,以基础设施开发为辅助,形成相对完备的岸线利用总体发展思路。

(三)要依托水库渔业资源,积极发展休闲渔业。深入挖掘渔文化内涵,大力发展渔家乐、休闲垂钓、渔事体验、渔业文创等项目。为游客提供更丰富的体验方式和更完善的保障服务,从单纯的捕捞养殖转向渔旅融合发展。

(四)要推进小型水库生态价值实现。打造流域岸线经济带,提高水的附加值,积极推动 “亲水游+生态垂钓+生态研学+高端民宿”等业态融合,带动周边区域绿色发展。

(五)要以水作为主题,提升水库景区相较于其他景区的竞争力。依据人的亲水心理,设计赏水、玩水、亲水、饮水、品水等形式的项目。可以根据水库所在地的民俗、历史、传说、饮食等多种形态为载体,衍生出地方特色产业,扩展库区旅游的产业链。

第二十三条  退出机制。

(一)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各团场(镇)负责对旅游开发经营主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有以下情形的,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对旅游开发经营单位进行清退:

1. 违反《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管理办法》规定的;

2. 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缴纳承包费的;

3.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旅游开发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4. 合同到期或提前解除的。

(二)属清退范围内的旅游开发单位,在接到清退通知书起15个工作日内与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清退手续,并在2个月过渡期内,自行处置旅游开发建筑物、设施设备,不得影响水库再利用。逾期未处置的,视为主动放弃所有权,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报请师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师市水利局指导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拟定水库旅游开发合同范本,经合法性审查后,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与经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合同签订后向师市水利局备案,师市水利局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链接:关于《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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