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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2-09-14 14:01:49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水利局     编辑:第十师北屯市水利局    浏览:

为加强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工程管理安全运行、开发利用管理、水上安全、法律责任、附则共八个章节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提出制定《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个人具有保护水库的义务、水库管理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规定建立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并明确各职能单位职责。

第三章工程管理(第五条至第十六条)划定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明确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执行的标准;提出水库注册登记、安全鉴定、降等报废制度;约定禁止危害水库的行为,明确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维护、安全监测、资料建档等责任。

第四章安全运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提出水库安全运行实行师市、水利局、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并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

第五章开发利用管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约定水库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库功能定位,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调度运行,不得破坏水库生态环境,并对开发利用行为提出具体的要求。

第六章水上安全(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水库水上安全的责任部门及职责,对水库水上安全做出具体约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明确对违反水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对相关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进行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明确《办法》施行的时间、负责解释的部门。


链接: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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