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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9-16 11:09:36 浏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师市党委、师市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机制,依法有效预防、扑救和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第十师北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规规章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信息报送标准》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第十师北屯市(以下简称“师市”)辖区内(除城区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应对工作。各团场(镇)结合本区域实际,编制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兵地军警消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师市、团场(镇)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党委、行政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师市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需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各类灾害分级标准如下:
1.5.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5.2 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师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师市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师市分管应急管理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师市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草)、武装、公安的领导担任。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师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师市应急管理局,由师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师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师市森林和草原日常防火工作。
各团场(镇)应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师市机构改革“三定”规定执行。
师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
师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师市党委、师市组织辖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团场(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监测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火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师人武部:协调辖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牵头组织指导师市民兵队伍抓好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解救、转移、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等任务,协调办理兵力调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
3.3 扑火指挥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师市、团场(镇)森防指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所在团场(镇)森防指负责先期处置和指挥;跨团场(镇)、兵地界且预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师市森防指负责指挥。跨师市(兵地)界且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及时按程序报请兵团,由兵团、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需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由火灾所在团场(镇)行政领导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非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天气情况允许,短时间能够扑灭的火场可不设前指,由进行现场处置的扑火队队长全权负责指挥扑救。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必须设立前指。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前指,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
3.4 专家组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组织指挥、力量调动部署、扑救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建立以综合消防队伍、半专业防灭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民兵、辅警等扑火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团场(镇)调动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师市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团场(镇)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入团场(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师市(兵地)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按程序报请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兵团森防指”)统筹协调,由师市森防指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辖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师市森防指提出申请,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出现低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低于10毫米,可能受大风天气影响,有轻度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危险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黄色预警:连续10天出现低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20天低于10毫米,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天气影响,平均风力可达4级以上或阵风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24小时;有较高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可能燃烧,森林草原火灾容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较快,有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黄色预警信号。
橙色预警:连续20天出现中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30天低于10毫米,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天气影响,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时,有高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高度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很快,有可能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橙色预警信号。
红色预警:连续30天出现高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降水60天低于10毫米,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天气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时,有极高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极度危险,森林草原上可燃物极易燃烧,森林草原火灾极易发生,火势蔓延速度极快,极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发出红色预警信号。
5.1.2 预警发布
由师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公安局和农业农村局(气象局)进行天气和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师市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团场(镇)森防指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指导团场相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和监测,加强火源管理和防灭火宣传;师市应急管理局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适时发布预警信号。
发布黄色预警后: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灭火宣传,认真检查防灭火装备,师市、所在团场(镇)做好防灭火装备、物资、经费等各项准备,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按照相关预案加强灭火演练,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后:在预警区域和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挂置橙色预警信号标志,示意极易发生火情。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指导团场(镇)相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地面巡护和瞭望监测力度,注意卫星监测反馈情况;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区野外用火;师市森防指掌握预警区域防灭火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了解专业防灭火队伍布防情况,掌握森林消防备战情况;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按照相关预案加强灭火演练,进入备战状态。
发布红色预警后:师市、团(场)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能部门高度戒备,在火险区和交通要道等明显位置,挂置红色预警信号标志,示意极易发生火情。扩大森林草原火灾地面巡护和瞭望监测时间及范围,密切关注卫星监测反馈情况,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人为火源,对重要部位派出专项指导组进行蹲点检查,严防死守;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灭火经费的落实;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加强部署。及时沟通,争取专业消防队伍进入预警区域,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师市、团场(镇)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做好预案启动工作,进入临战状态。
5.2 火情信息报告
5.2.1 火情信息报告标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必须立即向所在团场(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和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报告。团场(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当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或者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预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灾发生地所在团场(镇)要在1小时内准确、规范向师市党委、师市和师市森防指办公室报送火情信息。
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对团场(镇)上报的火灾情况进行预判分析,当符合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要在1小时内准确、规范向师市党委和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火灾信息。
(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边境地区5公里范围内威胁邻国或邻国烧入我国有一定危险的森林草原火灾。
(5)军事管制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国有天然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7)发生在敏感时期、重要时段以及24小时未能扑灭明火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8)发生在师市辖区或毗邻地方辖区,且火势极可能蔓延至对方的森林草原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5.2.2 信息报告要求
国家林草局西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发布的林火热点监测报告涉及本师市的,师市森防指要立即核查,并在2小时内反馈核查信息。
工作日八小时内遇有重大紧急信息,先通过电话逐级上报,同时通过传真或政务内网以文件电报形式报告。工作日八小时外和节假日期间遇有重大紧急信息,先通过电话逐级上报,同时通过传真、机要保密局报送信息。
火情信息报告内容及格式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标准格式执行。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属地团场(镇)要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并上报师市森防指。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所在团场(镇)森防指负责先期处置和指挥;跨团场(镇)、兵地界且预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预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师市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视情提高响应级别。
6.2 团场(镇)层面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团场(镇)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民兵和林业畜牧干部职工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协调周边团场(镇)、县(市)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根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师市、团场(镇)可以紧急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清除障碍物、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管理措施。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连队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师市、所在团场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就近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协调调集专业消防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要经师市森防指主管领导审核后,指定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内容包括火灾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前指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原则上,参与扑救的跨区域支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有野生动物或畜禽死亡情况发生的,及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2.8 扑火队伍撤离
经前指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首先撤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和外援扑火人员,其次撤离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队伍,最后撤离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灭火队。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师市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属人为造成火灾的,应尽快抓捕火灾肇事嫌疑人,查明火灾案情,并将案件查处报告报师市森防指办公室。
6.2.11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 师市层面应对工作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师市层面应对工作设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团场(镇)、相关部门、单位及毗邻地方政府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四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师市森防指副指挥同意后以师市指挥部名义启动四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师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督促相关部门、团场(镇)加强巡护和瞭望监测、热点反馈,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火灾发生地所在团场(镇)积极响应,迅速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开展扑火指挥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森林消防队伍、县级森林草原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4)根据火情及团场(镇)申请,由师市森防指协调物资储备库做好草原火灾救援物资的调用准备工作。
(5)组织采取阻断、隔离森林草原火灾蔓延的措施。
(6)视情发布森林草原高火险预警信息。
6.3.2 三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草原火灾。
(5)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师市森防指总指挥同意后以师市指挥部名义启动三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向火灾发生团场(镇)防火指挥机构下发处置意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相邻地方政府;
(2)根据团场(镇)防火指挥部的申请,立即协调相邻团场(镇)应急救援队伍或地方县(市)派出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3)视情及时向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申请,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4)师市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安排做好当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3.3 二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1000公顷以上3000公顷以下的草原火灾。
(2)发生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位于兵地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的,或是境外草原火距国界线2公里以外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同意后,以师市指挥部名义启动二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火情会商,核实火灾发生及扑救情况,研究部署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前线灭火指挥部的申请,统筹调动师市各类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
(3)积极申请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支援扑救,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师市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协调指导师市主要媒体做好报道。
6.3.4 一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300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2)发生5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的或是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石油和化工生产企业不足2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5)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自治区协调支援扑救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报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以师市指挥部名义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请求兵团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在兵团森防指和师市领导下,成立前指,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对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团场(镇)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应急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情及时向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拨扑火经费、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及时、定时组织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做好自治区和兵团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9)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师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师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团场(镇),涉及地方的通知相邻县(市)森防指办公室。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师市森防指灭火力量以师市、团场(镇)组织的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为主,消防救援队伍、民兵队伍为辅,以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必要时可协调周边团场、县(市)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增援,可动员团场的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调扑救工作。
跨团场(镇)调动半专业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执行扑火任务,由师市森防指组织实施。
师市周边增援梯队:阿勒泰、塔城、克拉玛依、七师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由师市森防指依程序向兵团森防指申请组织实施。
7.2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等输送方式为主,具体按照师市森防指的部署实施。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师市、团场(镇)建立健全森林草原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对已配备的通信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做好保养,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师市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师市应急、林草、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师市森防指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医疗保障
师市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兵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动员师市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7.5 物资保障
师市、团场(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6 资金保障
师市、团场(镇)应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经费。
7.7 后勤保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团场(镇)负责扑火后勤保障,如遇到重特大火灾,后勤保障难以供应的,由师市统一协调相关部门调配。
7.8 人员保障
师市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各团场(镇)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火期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气象预报中应加入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人员、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以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协调师市各职能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改进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和查处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师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师市、团场(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师市林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草重量)、人员伤亡、其它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分别向团场(镇)、师市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约谈整改与责任追究
对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团场(镇),师市要及时约谈相关团场(镇)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师市、团场(镇)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3 工作总结
师市、团场(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师市森防指向兵团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师市森防指办公室要将火灾扑救的相关资料汇总形成典型森林草原火灾案例,纳入森林草原火灾资料库。
8.4 表彰奖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2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报兵团,由兵团森防指请示国家森防指,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由师市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查、审阅。预案实施后,师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报本级行政批准,并报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团场(镇)结合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行政批准,并报师市森防指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师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师市办发〔2015〕63号)同时废止。
附件:第十师北屯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第十师北屯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第十师北屯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师人武部、团场(镇)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师市报告,并通报师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视情协调参加增援的救援队伍开展现场行动。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师人武部、团场(镇)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视情组织参加增援的救援队伍开展现场行动。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师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师市各有关医疗、防疫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牵头,师市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师市工信局牵头,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师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师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专家支持组
由师市森防指办公室牵头,邀请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灾区团场(镇)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八、灾情评估组
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牵头,师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群众生活组
由师市森防指办公室牵头,师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社会治安组
由师市公安局牵头,师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军队工作组
由师人武部牵头,师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师市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与师市森防指建立直接对接。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师市党委宣传部牵头,师市党委网信办、师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兵团、师市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 2022年8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