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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9-16 12:28:28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应急管理局 浏览:
1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聚焦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更好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推进第十师北屯市(以下简称师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市广大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师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师市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 2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师市党委、师市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责任链条,形成师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师市各级行政按照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抵御各类风险的综合防范能力。
坚持兵地融合、协同救援。进一步树立兵地应急救援“一盘棋”思想,不断深化拓展兵地协同救援的方式途径。切实加强兵地联系和沟通,完善信息互通、跨区域调度、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以民兵应急力量为重点,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师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 3 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 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 4.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兵团负责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师市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属地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属地的应对能力时,由兵团和师市提供支援或负责组织应对。涉及跨属地行政区域的,由师市或师市指定的部门负责应对。各属地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师市层面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响应支援。
1. 4.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及其有关部门、连队(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启动措施等)应在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
发生突发事件,各属地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师市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师市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二级响应由师市党委、师市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师市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师市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响应分级标准在师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师市党委、师市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师市分管领导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师市牵头部门决定。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师市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各属地响应级别可参照师市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 5 应急预案体系
师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师市、各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队(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
1. 5.1 师市总体应急预案
(1)师市总体应急预案。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师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师市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师市专项应急预案。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师市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重点对师市组织指挥、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行动、力量调动、应急保障等予以明确,指导师市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详见附件1)。
(3)师市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师市总体应急预案、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 5.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主要包括工作事项、内容、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各团场(镇)以上行政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完成具体任务而作出的计划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1. 5.3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各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队(社区)、企事业单位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单位和基层组织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队(社区)、企事业单位参照兵团应急预案体系要求,构建完善本级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 1 师市组织指挥机构
2. 1.1 领导机构
在师市党委领导下,师市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兵团党委、兵团决定成立兵团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师市决定成立师市级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团场(镇)按规定权限负责应对处置。师市、各团场(镇)建立完善相应的协调联动机制。
师长(市长)是师市辖区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的最高行政领导,全面负责,研究部署、推动指导师市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师市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相应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担任职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党委、兵团和师市党委、师市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分管领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 1.2 专项指挥机构
师市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煤矿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工贸行业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城镇供水事故、城镇燃气事故、城镇供热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急性中毒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粮食安全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师市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师市党委、师市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师市分管行业的负责人或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师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的部门(单位),作为师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分别承办师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师市有关突发事件的决定事项和师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以及专项指挥部要求,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兵团、师市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 1.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师市党委领导下,师市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政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政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气象监测、抢险救援、社会治安、医疗卫生、人员疏散和安置、综合信息及新闻发布、群众生活保障、技术专家、社会动员、涉外工作、特种应急等工作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师市各级各单位各部门和辖区企业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驻地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师市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通信、气象组:由工信与通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师市农业农村(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3)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人武部,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4)社会治安组:由师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师市卫生健康和畜牧兽医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师市民政、公安、住建(人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师市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师市宣传部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公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8)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师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属地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9)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10)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接收和安排捐赠事务。
(11)涉外工作组:由师市党委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公安局和宣传部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相关事宜。
(12)特种应急组:由师市公安、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团场(镇)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类应急预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衔接。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 2 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团场(镇)参照师市设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北屯市各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连队(社区)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各团场(镇),各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 3 专家顾问组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2. 4 应急联动机制
师市、各团场(镇)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毗邻县、市和属地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日常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同机制。应急时,根据国家规定和师市、各团场(镇)实际,取得地方毗邻县、市和属地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支援。
2. 5 生产经营单位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应急计划,检查应急设施,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组织本单位应急演练,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的预警、报警工作。业务上接受师市或所在团场(镇)的领导。
3 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师市各级行政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 1 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师市各级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政。
(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师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建立完善各团场(镇)、连队(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各团场(镇)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行政报告,并向上级党政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3)强化基础设施风险防控。师市、各团场(镇)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师市各级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各级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响应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加强风险防控监管。师市各级行政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监督检查,推进风险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3. 2 监测与预警
3. 2.1 监测
师市各级行政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 2.2 预警
师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级别判定。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兵团有关规定执行,并与自治区有关规定相衔接。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师市各级行政及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行政或毗邻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师市、各团场(镇)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师市有关部门或团场(镇)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师市有关部门或团场(镇)除采取三级、四级警报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后,师市、相关团场(镇)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辖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师市有关部门或团场(镇)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 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 3.1 信息报告
(1)信息资源管理。师市各级及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行政、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信息网络建设。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连队(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师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连接各级指挥机构、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网络,注重数据和通用业务标准的统一,促进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互认共享。
(3)初期报告处置。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连队(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属地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属地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师市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4)重大信息处置。师市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告兵团。各属地单位要全面掌握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送师市及有关部门。紧急情况可先电话快报,后续补充完整信息报告。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涉外信息处置。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信息报告内容。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7)信息报告时限。信息报告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在获悉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师市有关部门,师市有关部门应当在获悉信息后立即向师市报告,师市及师市有关部门在获悉信息后2小时内上报兵团及兵团有关部门。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在获悉信息后立即电话报告师市党委、师市,1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师市及师市有关部门在获悉信息后应当立即上报兵团及兵团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属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所属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师市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所属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师市党委、师市报告。
3. 3.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初判为一般突发事件的,由各团场(镇)负责组织应对,师市及其有关部门视情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应对;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由师市直接负责组织应对,超出师市应对能力的,报请兵团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2)响应分级
发生突发事件后,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师市各级按照响应分级标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启动师市一级应急响应由师市党委、师市派出指定负责同志组织实施,接受上级的统一指挥;启动师市二级应急响应由师市主要负责同志决定,派出指定负责同志组织实施,并接受兵团的统一指挥;启动师市三级应急响应由师市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决定,师市专项指挥机构派出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师市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师市四级应急响应由师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师市专项指挥机构派出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师市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师市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以上应急响应将根据师市层面应急指挥体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各团场(镇)响应级别可参照师市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3. 3.4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政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政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团场(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政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及应急响应等级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政、组织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政、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发地党政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兵团组织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师市辖区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师市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政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师市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信息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协同联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级民兵队伍等在师市党委、师市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突发事件超出自身的处置能力,师市、各团场(镇)可向毗邻的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救援,如无法协调的,可请示兵团,由兵团层面出面协调,积极探索与毗邻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 3.5 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政应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师市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涉险人员营救。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医疗救助和防疫。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信息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根据灾情及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清洁卫生与预防性消毒工作,以消除灾害对人类健康的不良影响。应及时清理动物尸体、淤泥、垃圾和粪便,做好无害化处理。在疾控机构消毒专业人员指导下由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预防性消毒处理,尤其要针对饮用水、洪水退后的公共活动区域、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做好消毒工作。
应急场所管控,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共设施恢复。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人员设备保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害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经费和物资供应。启用本级行政设置的财政预备费,调运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善后处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必要时做好心理辅导。
救灾捐赠管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行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监管场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次生灾害防御。对易于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设施或场所加强监测分析,防止灾害扩展,采取必要防御措施。
(2)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师市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根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对资源进行集成优化后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生产、供应和调度防控物资,满足防控需要。
组织协调各部门利用储备资源和新技术、新资源支持应急响应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信息准确、平台共享,促进防控措施科学有序落实。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并宣布疫区范围,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疫区封锁措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快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患者活动轨迹及其接触范围,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故时,根据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事件控制措施。实施分区分级防控策略,实现防控事件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有机结合。视情开展区域风险评估,动态编制风险等级地图,根据评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和调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指导复工复产复学等;根据事件处置需要,采取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或化学毒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有关房屋、交通工具以及设施设备。
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人群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对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新发传染病、易发重症疾病及疫情中的重症、危重症患者按“四集中”原则救治,提高救治成功率;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交通站点、干线公路和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利用现有的卫生检疫场所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病媒生物进行检疫查验,严防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兵团和地方指定的医疗机构和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转送。
采取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师市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控制事态发展。坚持依法处置,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保护重点目标。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维护社会稳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采取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团场(镇)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衔接。
(5)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师市党委、师市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适时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 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兵团党委统一安排,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政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其他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3. 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团场(镇)或师市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 4 恢复与重建
3. 4.1 善后处置
师市、各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本辖区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 4.2 恢复重建
健全师市党委统筹领导,各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主体,灾区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师市、各团场(镇)要强化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属地团场(镇)为主、师市各相关部门指导,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规划,报有关部门审定。事发地团场(镇)要根据计划、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本辖区恢复重建工作。师市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技术指导等支持。需要中央和兵团援助的,由师市提出请求。
3. 4.3 调查与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政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改进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 准备与支持
4. 1 人力资源
师市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着眼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力量体系。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力量。师市支持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师市各级要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兼职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师市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局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兼职应急队伍。
(3)民兵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坚持把民兵作为应急管理和抢险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师市民兵生产、训练、执勤、应急于一体的民兵常态化轮训备勤机制,加强民兵应急力量建设,结合师市各团场(镇)、街道办、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编建适合本单位救援需要的民兵分队,提高常态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师市民兵在应急处置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团场(镇)、连队(社区)要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鼓励环境。
4. 2 财力支持
(1)师市各级党政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师市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师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师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师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鼓励职工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职工群众参加保险。师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 3 物资装备
师市各级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师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师市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与兵团建立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场所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师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连队(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 4 医疗卫生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健全与周边师市、部门、单位以及兵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4. 5 交通运输
师市建立突发事件运输保障系统,完善综合协调、统一调度、社会征用、快速通行等保障机制。师市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师市有关部门要协调地方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 6 公共设施
师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师市、团场(镇)、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需符合国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4. 7 科技支撑
根据国家、兵团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师市、团场(镇)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师市、团场(镇)要建立本辖区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兵团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兵团、师市、团场(镇)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 预案管理
5. 1 预案编制
(1)师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起草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行政批准后实施。
(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师市各级各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 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师市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各团场(镇)、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经本级行政审议通过、发布实施,报送师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师市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师市行政批准、发布实施,抄送兵团相应部门和师市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5. 3 预案演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着眼实战需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题研讨、桌面推演、岗位培训、功能考核、综合检验等方面工作,鼓励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前组织开展检验性演练。
5. 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修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5. 5 宣传和培训
(1)各级党政及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工作预案,将应急宣传力量纳入应急抢险救援第一出动力量编成,掌握信息舆论主动权。
(2)师市党委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3)师市各类学校要加强应急知识学习和教育,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避险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师市各级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 附则
本预案由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师市办发〔2017〕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
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3.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
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系花名册
附件1
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水旱灾害 | 水利局、应急管理局 |
2 | 气象灾害 | 农业农村局 |
3 | 地震灾害 | 应急管理局 |
4 | 地质灾害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 |
5 | 森林草原火灾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 |
6 | 生物灾害 |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自然灾害救助 | 应急管理局 |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煤矿事故 | 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 |
2 | 非煤矿山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3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4 | 工贸行业事故 | |
5 | 火灾事故 | 公安局 |
6 | 道路交通事故 | 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
7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 | 交通运输局 |
8 |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9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 | |
10 | 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 城市管理局 |
11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发展改革委 |
12 |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 | 生态环境突发事件 | 生态环境局 |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公共卫生事件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急性中毒事件 | |
3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药品安全事件 | |
5 | 疫苗安全事件 | |
6 | 动物疫情 |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公安局 |
2 | 重大刑事案件 | |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3 | 群体性事件 | 党委政法委 |
4 | 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商务局 |
5 |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 财政局 |
6 | 金融突发事件 | |
7 | 涉外突发事件 | 党委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
8 | 民族宗教事件 | 党委统战部 |
9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发展改革委 |
10 | 粮食安全事件 | 发展改革委 |
11 | 舆情突发事件 | 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 |
12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党委网信办、公安局 |
注:按事件类别,由本表排第一位的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该类别事件师市专项预案的编制、修订。
附件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 应急管理局、人武部 |
2 | 医学救援 | 卫生健康委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武部、红十字会 |
3 | 能源供应 | 发展改革委 | 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通信保障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
5 | 灾害现场信息 |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 | 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 |
6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发展改革委、 应急管理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武部 |
7 | 自然灾害救助 | 应急管理局 | 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人武部、红十字会 |
8 | 社会秩序 | 公安局 | 人武部 |
9 | 新闻宣传 | 宣传部 | 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有关主要牵头部门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3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
1. 师市纪委监委。负责对突发事件中涉及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置工作,并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 师市党委办公室(外事办)(信访局)。牵头负责涉外事件应对处置;参与涉及国际救援事务。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接待处置集体上访,及时分析报告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3. 师市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舆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
4. 师市党委统战部。牵头负责民族宗教事件应对处置;负责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5. 师市党委政法委。负责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指导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对。
6. 师市党委网信办。牵头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对;协助宣传部开展网上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
7. 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开展受损能源设施抢修;指导协助灾区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负责救灾物资调出供应;确保灾区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牵头统筹协调灾后重建的重要事项,提出灾后重建总体安排。
8. 师市教育局。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团场(镇)及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11. 师市科学技术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支持重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
12. 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通信网络事故的应对处置;负责工业、通信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开展通信保障工作,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信;落实应急工业品货源。
13. 师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刑事事件应对处置;负责开展灾害现场社会治安、炸药爆炸事故现场残存民用爆炸物品处置、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工作。
14. 师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殡葬工作。
15. 师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应急保障资金,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企业参与重要物资保供和抗灾救灾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16.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7.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应急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地质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与农业农村局共同牵头负责动物疫情、生物灾害应对处置;与应急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处置;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验和预测预报;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预防;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18. 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19.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建设工程事故应对处置;参与灾后重建工作;依法对师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震区范围、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等调查。负责指导师市、各团场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根据师市命令,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20. 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的应对处置;指导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公路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解决灾区受损道路抢修,保持道路畅通;协调重要物资交通运输应急通行;参与重点抗灾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21. 师市水利局。与应急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水旱灾害应对处置;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22. 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应对处置;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牵头负责动物疫情应对处置;负责灾区种苗供应、冷热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与应急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气象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
23. 师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应对处置;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24.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参与通信保障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负责文化市场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5. 师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卫生机构实施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全力提供卫生技术指导,加强卫生宣传,强化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干预工作。
26. 师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27.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疫苗等市场监管事件应对处置;开展灾区市场供应保障工作,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保障食品、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稳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8. 师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承担师市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统计核查灾情,综合研判灾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师市党委、师市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负责调动师市内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29. 师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供水、供气、供热事故应对处置。
30师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根据师市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专项指挥机构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1 师市红十字会。提供经济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附件4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系花名册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师市纪委监委 | 3370089 | |
2 | 师市党委办公室(外事办)(信访局) | 3370070/3379122 | |
3 | 师市党委宣传部 | 3377488 | |
4 | 师市党委统战部 | 3183007 | |
5 | 师市党委政法委 | 7617519 | |
6 | 师市党委网信办 | 3181006 | |
7 | 师市发展改革委 | 3372380 | |
8 | 师市教育局 | 3376740 | |
9 | 师市科学技术局 | 3377981 | |
10 | 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3908996 | |
11 | 师市公安局 | 3903167 | |
12 | 师市民政局 | 3370096 | |
13 | 师市财政局 | 3377174 | |
14 |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370033 | |
15 |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73219 | |
16 | 师市生态环境局 | 3378135 | |
序号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7 |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378230 | |
18 | 师市交通运输局 | 3354396 | |
19 | 师市水利局 | 3370025 | |
20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3379570 | |
21 | 师市商务局 | 3376115 | |
22 |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3322315 | |
23 | 师市卫生健康委 | 3370303 | |
24 | 师市统计局 | 3372097 | |
25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3374760 | |
26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3377933 | |
27 | 师市城市管理局 | 3181126 | |
28 | 师市人武部 | 3352954 | |
29 | 师市红十字会 | 3181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