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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9 17:20:02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农业局 浏览:
师市办发〔2022〕58号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已经第十师北屯市党委常委会2022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办公室
北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兵团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充分挖掘资源潜力,补齐发展短板,扩大养殖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第十师北屯市(以下简称师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 总体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奖补扶持的原则,师市设立畜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5000万元。按照“先申报先扶持,先发展先受益”的奖补原则,对畜牧业发展进行政策补助,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师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 组织领导
成立由师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畜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师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统计局第十师调查队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业务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 奖补范围及标准
(一)生猪奖补范围及标准
1. 奖补范围和规模要求。生猪奖补范围为在各团场(镇)备案的养殖场(户),新(改、扩)建设计能力达到年出栏商品猪5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
2. 奖补标准。
(1)新增能繁母猪奖补。猪场投产后,每新增1头能繁母猪存栏,一次性奖补100元。
(2)新增商品猪出栏奖补。猪场投产后,每新增出栏1头商品猪奖补20元。
(3)在建猪场投产后按相同考核程序及标准给予奖补。
(4)师市生猪产业奖补资金和上级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
(二)肉牛奖补范围及标准
1. 奖补范围、规模和品种要求。肉牛的奖补范围为在各团场(镇)备案的养殖场(户),其中肉牛品种为西门塔尔、安格斯、新疆褐牛等,存栏规模达到50头(含)以上。
2. 奖补标准。
(1)肉牛能繁母牛奖补。以上年末能繁母牛存栏规模为基数,每新增1头能繁母牛,产犊后一次性奖补1000元。
(2)肉牛出栏奖补。以上年末出栏规模为基数,每新增出栏1头肉牛奖补200元(外购育肥牛饲养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不予奖补)。
(三)多胎萨福克肉羊奖补范围及标准
1. 奖补范围、规模和品种要求。肉羊的奖补范围为在各团场(镇)备案的养殖场(户),其中肉羊品种为多胎萨福克羊,存栏规模达到100只(含)以上。
2. 奖补标准。
(1)种公羊奖补。奖补内容为含多胎萨福克血统75%(含)以上的公羊。奖补对象为在各团场(镇)辖区备案的养殖场(户)。奖补标准按市场实际售价的50%奖补,最高每只奖补5000元。要求种公羊系谱、耳标号完整;必须用于养殖场(户)自繁生产;若有死亡,必须做到缺一补一,品种不变,质量不降,数量不减;3年内不得自行淘汰或出售,一旦发现养殖场(户)私自淘汰或出售,收回补贴资金。
(2)良种母羊培育奖补。奖补内容为含多胎萨福克血统50%(含)以上的母羊,奖补对象为养殖场(户)单独组建的良种母羊群200只(含)以上。奖补标准为舍饲条件下,母羊饲养成本按3元/天计算,每天补助三分之一,即1元/天,年补助资金365元/只。要求享受补助的良种母羊群,实行标识管理,养殖档案完整,3年内不得私自淘汰或出售;一旦发现私自淘汰或出售,收回补贴资金。
(3)人工授精奖补。奖补内容为人工授精繁殖技术的辅助材料等补助。奖补对象为养殖场(户)单独组建的良种母羊群100只(含)以上。奖补标准按参加配种的母羊50元/只给予补助。要求建立完善的配种档案、系谱明确;系谱不明、不完整的不予奖补。
(4)贷款贴息奖补。奖补内容为回收多胎萨福克改良后代母羊、饲草料地建设、圈舍建设及维修等的贷款贴息。奖补对象为取得种羊生产许可的种羊场和良繁场。奖补标准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补。
(5)其他。支持加快多胎萨福克母羊核心群建设,对新组建的公司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
(四)饲草种植奖补范围及标准
1. 奖补范围。对师市辖区内种植高丹草、苏丹草等优质高产饲草给予奖补。
2. 奖补标准。种植规模为身份地面积的60%以上,亩产干草1吨(含)以上的种植户,奖补标准每亩100元。
(五)其他
通过招商引资投资建设的规模养殖场(户),能够带动一方产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引领职工持续增收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商定扶持政策措施。
四、 实施程序
(一)养殖场(户)申请
申请奖补的养殖场(户)必须是在各团场(镇)畜牧部门备案、具有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户)。由申请奖补的养殖场(户)准备好相关申报资料(发票、买卖合同、检疫合格证明、系谱、照片以及项目有关的印证资料等)报所属团场(镇),由各团场(镇)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二)团场初审
各团场(镇)负责对养殖场(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无异议后,报师市畜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交资料包括养殖场(户)的申请材料、汇总材料、初审意见等申报材料。申请高丹草、苏丹草等优质高产牧草的奖补材料,要求提供种植面积和亩产干草1吨(含)以上的测产证明等印证材料。
(三)师市复核
师市畜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团场(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方式为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主要核实养殖档案及备案情况、检疫票证及现场实地抽查、核实等情况,形成复核意见和奖补方案,报师市畜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资金拨付
奖补方案经师市畜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师、团两级对拟定奖补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师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各团场(镇)兑现。
(五)管理要求
凡享受师市政策奖补的养殖场(户),其享受政策补贴的牲畜不得私自减少、不得私自处理;需要淘汰的,要提前报请各团场(镇)畜牧部门批准同意,按照缺一补一进行更新补充,否则视为骗取和套取畜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取消当年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 监督管理
(一)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畜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料审查、实地论证、产能增加计算等方面要严格遵守实施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监督,严明纪律。畜牧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是一项惠民政策。坚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和支付原则,发现虚假报送养殖档案、生产情况、存出栏规模,骗取和套取专项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补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
(三)强化管理,严把标准。享受奖补的养殖场(户)须按生产要求,落实防疫、检疫制度,依法经营、规范生产,如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造成农业面源污染、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补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
六、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1〕13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链接:《第十师北屯市畜牧业发展奖补办法(修订稿)》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