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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一)

发布时间:2022-11-19 21:11:30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    浏览: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将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查处的一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0日,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未投入必要的安全资金用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即责令该企业在限定期限内对该问题隐患进行整改。2022年3月14日,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投入足够的安全资金用于消防设施检维修,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随后召开该公司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对拟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适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适当等进行集体讨论,依据调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认定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与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并向该公司告知,该公司对处罚结果无异议。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决策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

行政机关执法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查清违法事实,更要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即是对行政执法者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都对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行政执法必须保证程序公正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尤其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必须严格依法予以保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必须严格依法予以保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依法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形成报告,依法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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