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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09 13:19:47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     编辑: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新兵办发〔2022〕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第十师北屯市(以下简称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辖区所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师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师市安委会办公室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师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并公布师市举报接收途径;负责接收、登记、交办各类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原则上负责反馈、奖励本级核查的事项;根据上级安委会办公室的安排核查并反馈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负责汇总上报师市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情况。


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核查师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举报事项;负责对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等;负责反馈核查情况和奖励意见。


对于受理的举报线索,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督促被举报单位第一时间化解风险、消除隐患,严防风险隐患转化为安全事故。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具体包括各行业领域、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导致爆炸、火灾、触电、淹溺、中毒、窒息、压埋、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交通事故及其他伤害的各类事故隐患和影响逃生或应急救援的障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术改造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七)相关监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作出处理的;


(八)匿名举报且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九)其他不符合奖励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举报除前款外的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举报受理登记及核查材料等基础资料要整理汇总并按规定登记建档。


第四章 举报办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理工作采用“统一接收、分类核查、统一奖励”的模式,即:师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接收举报信息,并交办师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分类核查,核查属实后由师市安委办统一实施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地址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906-3377933


传真电话:0906-3376323


书信地址:新疆北屯市龙疆东街365号A617办公室


电子邮件地址:dssbtsawhbgs@163.com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延期理由。核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


第十五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原则上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告知举报人。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如后举报的线索资料更加详实全面,后举报人可按适当比例与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共享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举报涉及多项隐患的,按危害程度最高的隐患为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十七条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与接收举报的部门约定身份辨识代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辨识代码等信息,以便于核实身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领取奖励时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配偶、父母、子女举报相应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严重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给予举报人最大程度的保护,消除群众后顾之忧,让群众放心监督。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向师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原则上不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师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安全生产、关爱生命、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核查、处理、督办、移送、答复等有奖举报核查办理机制,并报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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