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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代理记账机构的公示0210

发布时间:2023-02-10 17:33:29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财政局    浏览:

按照《关于下放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兵财会〔2021〕1号)要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权限授予第十师财政局。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会[2020]22号)第六条第三款:“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现将行政审批通过的代理记账机构公示如下:

北屯市刘畅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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