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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水利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13 20:01:38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水利局 浏览:
一、 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十师北屯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
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 承办机构
第十师水政监察支队
四、 办案流程
确定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事先告知、申请听证告知、陈述申辩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详见流程图)
五、 办案时限
1. 一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六、 救济途径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法律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权利期限和方式。
1. 在调查时告知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
2. 在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实施、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能因为执法相对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告知执法相对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救济途径:
1. 向第十师北屯市水利局(北屯市新区龙疆东街365号)申请进行听证或申辩。
2.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 工作时间
夏季工作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下午16:00-20:00
冬季工作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9:30
八、 监督、举报电话
0906-3328242
行政执法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