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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8月1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8-16 19:13:06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第十师北屯市    浏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1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06-3378135        传真:0906-3378135

通讯地址:新疆北屯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2号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编织袋、地膜、滴灌带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拟建项目位于第十师屯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面积12189.63m2。项目四周均为空地。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6°21′34.971″,北纬46°15′49.892″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瑞承塑业有限公司

新疆清风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回收废旧塑料加工生产线3条(造粒生产线),滴灌带生产线2条,项目建成后,造粒生产聚乙烯颗粒5000t/a,生产滴灌带300t/a。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物料堆放、搬运环节产生的扬尘通过“建筑材料统一堆存,减少搬运环节、运输含尘物料的车辆进行密封运输、严格控制和规范车辆运输量和运输方式、施工现场设置围档、定期洒水抑尘”等措施,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相应标准。项目运营期造粒及滴灌带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引风机+UV光氧一体机+活性炭吸”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未被集气罩收集的非甲烷总烃以及原料装卸产生的无组织颗粒物,通过采取封闭式厂房等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区洒水及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184团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清洗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三级标准后,经园区市政排水管网排入184团污水处理厂处理。(三)严格控制噪声影响。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设备安装、物料运输车辆等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装修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作业等措施,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破碎机、提料机、泵类等产生的噪声,采取“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所有产噪设备均设置单独基础或减振措施、强振动设备与管道间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采用隔声、吸音材料制作门窗、砌体”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四)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按照环评落实好固废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全部运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堆放或填埋,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分拣废物经集中收集后与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沉淀池污泥在污泥干化池内自然干化后运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堆放或填埋;不合格产品全部回至破碎工序再次破碎造粒循环利用;废滤网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收回处理;废润滑油、UV废弃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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