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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8 12:15:44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交通运输局    浏览:

一、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在本市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安全人员等相应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下管理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九)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网约车经营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


二、 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具有一键报警功能)、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含人机交互功能显示屏,具有可安装网约营运服务司机端APP、计时计程、车内及车外视频记录等功能)等;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尾气排放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四)车辆登记注册地应在本市;车辆性质为营运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网约车必须在本市登记注册,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原因

第一,本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出行需要,因此作为个性化交通,网约车应坚持适度发展原则。第二,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网约车具有地域性服务特征,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因此规定只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才能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


四、 从事网约车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未列入北屯市交通运输局诚信不良记录;

(五)经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或者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驾驶证工作流程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驾驶员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驾驶员上岗服务的,应当报备注册。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在北屯市数据库系统中选择合规驾驶员,并为其办理网约车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注销。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章第16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六、 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向北屯市数据库系统之外的车辆办理平台注册手续;

(二)不向北屯市数据库系统之外的车辆、驾驶员派单;

(三)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通过优化约车软件,提供“一键叫车”服务,方便老年人使用;

(四)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北屯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六)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北屯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

(七)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八)不得侵害网约车驾驶员劳动保障权益;

(九)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经营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

(十)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确保依法纳税;

(十一)按照规定及时将车辆、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向北屯市交通运输局报备;

(十二)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智能终端设备、计时计程设备、车内视频记录设备等正常使用;

(十三)网约车经营公司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真实全量及时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和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使用和管理,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不得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与网约车驾驶员的收益分配模式,约定保障措施;

(十五)不得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六)公开服务质量承诺,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十七)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七、 违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由北屯市相关部门依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予以处罚。


链接:关于印发《北屯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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