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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12:16:31    信息来源:第十师生态环境局     编辑:十师北屯市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现对1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清单


第十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清单

排污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所在县(市)

行业类别

有效期限

新疆海川亚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91659005072242519Y001Q

第十师

建筑用石加工

2020/8/31
20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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