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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01 12:16:31 信息来源:第十师生态环境局 编辑:十师北屯市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现对1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见附件)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清单
第十师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清单
排污单位名称 | 许可证编号 | 所在县(市) | 行业类别 | 有效期限 |
新疆海川亚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91659005072242519Y001Q | 第十师 | 建筑用石加工 | 2020/8/31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