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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应急罚〔2023〕8号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8 10:23:36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应急管理局    浏览:


处罚决定文号

新兵(十师)煤安罚〔2023102001

处罚名称

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嘎顺乌散煤矿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

处罚类别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违法事实

1.YM03YM09等密闭墙内外压差计检查记录与实际不符,B9轨道掘进面运输下山处,1处密闭墙未设置检测孔、压差计,无法对相关的气体和压差进行检测;且部分密闭墙设置的检测口不符合规定,检测口直径大于25毫米;2.B9轨道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两帮滞后工作面最大距离为1米,实际达到为5米;规定最大空顶距离不超过1.2米,实际为2.2米,均未按作业规程执行;3.B9运输巷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内、外喷雾装置均不能正常使用;掘进工作面仅在巷道口设置1道净化水幕,不符合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至少设置2道净化水幕的规定;4.B9运输下山与石门连接巷皮带滚筒温度红外传感器被煤渣覆盖,维护不及时,造成温度传感器感应不灵敏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 1.《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8.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九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分别1.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2.处两万元罚款(¥20,000.00);3.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4.处两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处罚结果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陆万元整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屯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嘎顺乌散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6895870588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邓小乐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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