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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主体: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202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年报公示的主体及时间
凡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 年报公示的方法
经营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https://bt.gsxt.gov.cn)网页,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即可。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度填报:一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一扫直接登录;二是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使用数字证书如遇无法进入或有疑问请致电客服热线0991-2819290)。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一扫直接登录,也可以通过个体联络员登录,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英文字母大小写均可)、工商联络员身份证号码登录。首次填报的,请先“个体工商户注册”,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请“个体联络员变更”。
三、 未报送年报的后果
经营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经营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未报送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年报的经营主体,应对未报年度的年报进行补报。补报后,再报送2023年度年报,并及时到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经营主体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行政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融投资、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各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四、 特别提示
为避免在年度报告公示时间截止前因大量经营主体集中报送而造成系统运行不畅,请您尽早报送完成年度报告公示。
经营主体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引导操作。如果经营主体收到包含网站链接的陌生短信,提醒“年报公示、工商年报、营业执照异常/过期/失效、法人身份异常、商户资质异常”等内容,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和验证码等信息,请一定提高警惕,不要盲目点击输入个人信息,更不要直接转账汇款,谨防诈骗!
年度报告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咨询电话:0906-3325326。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