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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19 16:28:37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生态环境局    浏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19日—2024年1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06-3378135        传真:0906-3378135

通讯地址:新疆北屯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2号综合窗口)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阿山鑫石材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81团工业聚集区,项目区东侧紧邻181团集中供热厂,西侧为粉煤灰建筑材料加工厂,南侧和北侧为空地。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5'51.832",北纬47°33'51.591"。

阿勒泰市阿山鑫石业有限公司

新疆金辰永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利用181团原水泥厂已建成的空置厂房,新建一套年产7万m3砂石料筛分生产线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及机械尾气,通过采取“洒水、设置围挡、物料集中堆放采取遮盖,车辆不要装载过满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做好施工机械的检修、维护工作”等措施;项目运营期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效率95%)+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99%)”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浓度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砂石料矿原料仓库装卸粉尘、振动给料粉尘、未收集的筛分粉尘、运输扬尘等无组织粉尘采取安装喷雾除尘设备、洒水抑尘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不产生施工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拉运至181团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洗砂废水经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定期拉运至181团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控制噪声影响。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物料运输车辆等运行产生的噪声,采取选用性能良好且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增加部分设备基座减震、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作业等措施,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及进出厂区车辆产生的噪声,采取“选用低噪声、低振动机械设备或带有消声、隔音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机械、加强设备维护保养、运输车辆禁止鸣笛并设置限速标志”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按照环评落实好固废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全部运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堆放或填埋;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运营期筛分产生的废石(>40mm)外售城建公司作为填筑料使用;筛分产生的废料(<0.5mm)、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沉淀池污泥运至砂石料矿厂回填采坑;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理; 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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