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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2-08 12:47:44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    浏览:

为营造欢乐的节日氛围,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现就2024年春节期间规范烟花爆竹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 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 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危险等级分级管理的规定、资质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按照焰火燃放规程进行燃放,确保焰火燃放全程安全有序;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 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不得购买和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须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方法正确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医院、养老院、工厂、加油站等重要设施附近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将烟花爆竹存放在靠近火源、热源、电源等不安全处;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 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 群众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感谢辖区群众一年来对社会安全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愿与您携手共度一个祥和、愉快的新春佳节。


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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