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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师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0 18:32:03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财政局    浏览:

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及兵团的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师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范围

师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报名参加2024年度会计中、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均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财会〔2019〕20号)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二、 开展方式

师市各级财政部门、用人单位、会计人员等统一使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兵团会计”移动端(APP和公众号) 开展师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会计人员按照系统提示自主选择一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网上报名、缴费、学习和考试,并在取得90学分后,自行在系统内下载合格证书,作为完成年度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的证明。

进行学分折算申请的会计人员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会计相关考试合格证明、会计类培训会议通知和报名回执等。由系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可正式折算为当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分,学分抵扣仅限2024年,不可结转下一年度。师团两级会计人员由师会计核算中心安排管理员审核,无需前往现场办理。

师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以往年度存在漏学或未学的,自行选择进行补学。

三、 收费标准

2024年度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统一为:51元/人/年。

四、 开展时间和注意事项

师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24年1月1日正式开始,2024年12月31日结束,请合理安排时间。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会计人员在兵团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生成的合格证书自行选择在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转换。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按照兵团有关要求,会计人员完成90学分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后,还需在兵团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完成50学时自选课程学习(自选课程在专业科目学习平台),50学时自选课程不收取费用。

申请学分抵扣的学员,务必先在系统申请抵扣并上传相关附件,待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再报名购买课时学习。

会计人员学习完成后,务必在兵团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确认是否生成学习记录和合格证,以免造成在全国会计人员管理平台数据缺失,影响后期业务办理。

咨询电话:0906-3370793


第十师北屯市财政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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