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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师北屯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08 17:25:23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    浏览:

一、 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提高第十师北屯市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提高群众幸福感和满意率,结合当前师市物业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二、 制定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9号〉);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3〕8号);

5.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9)

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00号)。

三、 主要内容及说明

《第十师北屯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七十一条,其中:

第一章,介绍本办法制定依据、实施范围、监督机构等;

第一条,介绍制定办法的意义、依据;

第二条,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阐述“物业管理”的概念;

第四条,明确监督管理主体;

第二章,主要阐述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等管理内容;

第七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明确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启动程序;

第九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需调整的程序;

第十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介绍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介绍物业管理区域内基础配套设施的事项;

第十三条,介绍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

第十四条,介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的部分要求;

第十七条,阐述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八条,介绍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主要阐述业主及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职责等内容;

第十九条,介绍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介绍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明确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明确业主大会行使的权利与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明确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频率;

第二十六条,介绍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二十七条,介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与任期时间;

第二十八条,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介绍由业主大会及业主剥夺业主委员会身份资格的程序;

第四章,主要阐述物业使用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介绍物业使用中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分别介绍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房屋装修的备案程序;

第五章,主要阐述物业管理的服务标准及收费;

第四十条,介绍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介绍物业服务标准;

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人收费问题;

第五十三条,禁止物业管理人因业主欠缴物业费限制业主的水、电、气、热卡等充值,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第六章,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明确了专业用词、解释权、试行日期。


链接: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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