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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24-09-24 20:01:04 浏览: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信息公示(2024年5月)中涉及我师辖区内4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福海县红艳商行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7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福海县红艳商行按规定抽取了姜6kg(2024年5月27日购进),2024年6月27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C-BG-5678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2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福海县红艳商行送达《检验报告》(NO:2024-HBJC-BG-5678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一件(10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福海县红艳商行免予处罚。根据调查,该批次姜已溯源至乌鲁木齐九鼎市场。
二、福海县新红百货超市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27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福海县新红百货超市按规定抽取了姜6kg(2024年5月25日购进)。2024年6月27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C-BG-5669G)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2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和福海县新红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NO:2024-HBJC-BG-5669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姜。经查,上述批次姜共购进半件(8kg)已售完。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福海县新红百货超市免予处罚。根据调查,该批次姜已溯源至乌鲁木齐九鼎市场。
三、北屯市甘栗香干果店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7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北屯市甘栗香干果店销售的杨梅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4661000846331203),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4661000846331203)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杨梅。经查,上述批次杨梅共购进3.5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杨梅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杨梅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甘栗香干果店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北屯市农夫果园店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7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北屯市农夫果园店销售的杨梅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4661000846331227),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6月27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农夫果园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DBJ24661000846331227)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杨梅。经查,上述批次杨梅共购进3kg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杨梅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杨梅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农夫果园店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