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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牲畜进入城镇破坏公共绿地、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1-08 17:39:17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183团 浏览:
广大牧民同志:
近期,有大量牧区饲养牲畜进入一八三团城镇片区,造成部分花草树木被啃食、绿化设施遭毁坏,牲畜横穿马路、随意排泄粪便等现象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给我团居民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牲畜(牛、马、羊、骆驼等牲畜)游放至一八三团团部城镇区域内。
二、 即日起,凡是发现有牲畜进入我团部城镇区域的,由我团执法部门进行统一集中管理,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牲畜所有权人承担。
三、 如发现擅自放牲畜进城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牲畜所有权人相应处罚。
四、 如发现牲畜进城啃食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 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之规定,给予牲畜所有权人相应处罚。
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三团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