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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镇管理及城管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拟订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城镇管理和综合整治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并监督各团场(镇)街道组织实施。
(三)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性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贯彻兵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峻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施工图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参与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八)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贯彻落实兵团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兵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九)拟订师市城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特许经营、安全应急管理和物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团场连队居住区公用设施建设工作。
(十)负责师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拟订师市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负责制定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师市景观灯饰亮化标准的规定、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师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和规章,拟订环卫规划和行业管理标准,组织检查监督落实;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与管理,负责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的招标、监管;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市政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建设维护养护投资计划;拟订市政设施管理制度规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管网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师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园林养护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公园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十四)推进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负责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研究,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师市相关领域违法违规的案件或跨区域违法违规案件。
(十五)会同师市财政部门提出城市管理维护费及有关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意见,监督职责内财政资金的使用。
(十六)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要求,承接和行使好兵团授予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进一步规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环境。坚持统筹城乡和兵地一体化发展,不断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师市职工群众住有所居。
内设机构:综合科、建筑管理科、城镇管理科
办公地址:新区行政服务中心B609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906-3378230
部门负责人:徐龙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