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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兵团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新医保中心〔2024〕1号)有关规定,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颐仁堂医药第一百八十店、北屯正峰医药有限公司北屯市第九大药房主动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十师医保服务协议。经我中心同意,决定自公告之日起解除上述两家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现予以公告。
第十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