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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24-12-11 12:33:16 浏览: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信息公示中涉及我师辖区内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北屯市史亚丽蔬菜水果商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7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史亚丽蔬菜水果商店 按规定抽取了芹菜15kg(2024年9月6日购进),2024年10月1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C-BG-9485G)表明: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14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史亚丽蔬菜水果商店《检验报告》(No:2024-HBJC-BG-9485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芹菜。经查,上述批次芹菜共购进15kg进行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芹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期间对上述批次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芹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史亚丽蔬菜水果商店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 北屯市百信长城火锅串串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0日,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北屯市百信长城火锅串串店按规定抽取了生姜3.18kg(2024年8月16日购进),2024年9月24日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F2406903)表明: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9月24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北屯市百信长城火锅串串店《检验报告》(No:CF2406903)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生姜。经查,上述批次生姜共购进12kg进行使用,已全部使用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述批次生姜非当事人生产加工,是从别处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使用期间对上述批次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并不知情,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生姜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北屯市百信长城火锅串串店免予处罚。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江南糕点房销售的自制娃娃头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1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江南糕点房按规定抽取了自制娃娃头蛋糕2.5 kg,2024年10月11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HBJC-BG-9548G)表明: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0月18日,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江南糕点房送达《检验报告》(No:2024-HBJC-BG- 9548G)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自制娃娃头蛋糕。经查,上述批次自制娃娃头蛋糕共4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立案调查情况,上述娃娃头蛋糕是当事人自己制作的,当事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食品添加剂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江南糕点房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100.00)。


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