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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试运行相关活动事宜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12-21 00:34:52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应急管理局 浏览:
为积极响应优化营商环境号召,方便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了解应急管理法律规章,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第十师北屯市应急管理局以问答形式解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本次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试运行期间相关活动事宜”的问题解答。
问:加油站试运行期间能否面向社会车辆加油作业并从事油品经营活动?
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加油站试运行期间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处于未许可状态,故不能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汽柴油。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加油站在还未进行竣工验收前,不得进行生产或使用。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试生产(使用)是为了“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而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综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试运行期间不得从事汽柴油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