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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关于印发<兵团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新医保中心〔2024〕1号)有关规定,青河县仲景堂大药房一分店未在协议集中签订期内向我中心提交2025年度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自愿放弃签订。经我中心同意,决定解除上述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现予以公告。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经营地址 |
1 | 青河县仲景堂大药房一分店 | 青河县青河镇文化南路西面8-12号 |
第十师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