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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师北屯市水产养殖水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1-13 11:39:52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编辑:农业局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第十师北屯市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师市水产养殖水面的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面,是指在师市辖区内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所有水域(丰庆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按照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条 水产养殖水面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水面收费面积以《第十师北屯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参考,若租赁发包过程中对面积存在较大争议,由经营管理单位制定具体方案,并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决策后确定收费面积。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四条 500亩以下(含500亩)的水产养殖水面由团场(镇)经营管理。
第五条 500亩以上水产养殖水面由新疆得仁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第六条 财政资金建设的水产设施大棚、标准化池塘等设施按照师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团场(镇)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审批备案、养殖生产监督管理、水生态管理以及相关信息上报等工作。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对养殖水面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水产养殖水面采取公开竞标方式进行租赁发包,竞标底价不得低于该水面所在连队水面前三年租赁承包费平均价,经营管理单位作为出租(发包)方,应当和承租(承包)方依据每个水面实际情况,在租赁承包合同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合同期满后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租赁承包合同由经营管理单位制定。
第九条 办法实施后,水产养殖水面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的租赁承包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承包)方可优先租赁承包。
第十条 为进一步稳定水面使用权,鼓励承租(承包)方对养殖水面提升改造。本办法实施后,租赁承包期限不足5年的水面,租赁承包期内对养殖水面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本办法规定额度的(详见养殖水面租赁承包期延长期限表),可向养殖水面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延长租赁承包期限,由经营管理单位经过评估和集体决策后签订补充合同延长租赁承包期,完善相关内容。若延长期限内再次完成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可按照首次延长期限程序执行再次延长期限,具体延长期限见下表:
养殖水面租赁承包期延长期限表
面积(亩) | 固定资产投资额度 (万元) | 最长延长期限 |
100亩及以下水面 | ≥租赁亩数×0.2万元 | 3年 |
101——500亩 | ≥租赁亩数×0.18万元 | 3年 |
501——1000亩 | ≥租赁亩数×0.16万元 | 3年 |
1001——3000亩 | ≥租赁亩数×0.14万元 | 3年 |
3001——6000亩 | ≥租赁亩数×0.12万元 | 3年 |
6000——10000亩 | 5000万元以上 | 10年 |
10000亩以上 | 1亿元以上 | 10年 |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到期的水产养殖水面租赁承包合同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师市发改委下达的价格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经营权划归团场(镇)的水面,租赁承包费上缴师市财政,由团场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负责收取和汇缴,70%作为国有资源收入分配至团场(镇),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和团场改革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支出,确保不形成刚性支出缺口;经营权划归新疆得仁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水面,按《关于印发〈新疆北屯得仁水务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师市办发〔2024〕19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承租(承包)方若对养殖水面进行标准化改造,改造标准按照《第十师北屯市养殖水面标准化提升改造标准》(见附件)执行,水库改造前须经师市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承租(承包)方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若需改造养殖水面或进行其他土建工程,需报经营管理单位及相关团场(镇)、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调整。
第十六条 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承租(承包)方负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养殖水域水质标准需符合师市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鼓励水产养殖水面承租(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水面、沿岸范围内按协议约定发展休闲渔业。深入挖掘渔文化内涵,大力发展渔家乐、休闲垂钓、渔事体验、渔业文创等文旅项目,为游客提供更丰富的体验方式和更完善的保障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水产养殖水面承租(承包)方引进各类绿色健康养殖新技术、新装备,充分开发利用水体养殖空间,依法依规科学开展生态养殖,提高生产能力,促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水产养殖水面承租(承包)方加强产销对接,灵活运用节庆、博览会、线上营销、产销直供等平台,提升师市渔业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配合师市渔业主管部门共同打造师市特色渔业品牌。
第二十条 优先保证水库灌溉、人饮、产业用水、调节等功能,水产养殖功能次之。水产养殖与水库灌溉、人饮等功能以及维护措施等事宜发生冲突时,优先保证水库发挥正常功能,水产养殖水面承租(承包)方自行承担因保障水库功能可能对生产经营造成的风险,经营管理单位不予赔偿。
第三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和有管理权的单位部门依法依规对养殖水面承租(承包)方进行清退:
(一)承租(承包)方擅自改造水面及设施的;
(二)承租(承包)方未按租赁(承包)合同在约定时限足额缴纳养殖水面租赁(承包)费和水费的;
(三)承租(承包)方未履行合同约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属清退范围内的承租(承包)方,在接到清退通知书起15个工作日内与经营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在2个月过渡期内,自行处置养殖相关设施设备和转移养殖水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法律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逾期不按要求处置的视为同意放弃承租(承包)方养殖设施设备及养殖水产品的所有权,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处置,处置时发生的费用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涵盖内容须写入水面租赁承包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第十师北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河湖水面“旅游开发+水产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43号)与《第十师北屯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十师北屯市水库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22〕56号)同时废止。
附件:《第十师北屯市养殖水面标准化提升改造标准》
附件
第十师北屯市养殖水面标准化提升改造标准
一、 标准化坑塘改造要求
(一)单个面积100亩及以下的天然及半天然水面
1. 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形状规则;
2. 池底平坦,堤岸齐整,塘内无杂草;
3. 50%以上面积塘深不低于4米作为越冬区域,有效蓄水塘深不低于1.5米,河蟹、蟹类品种养殖塘有效蓄水塘深不低于1米。
4. 进排水系统,电力、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
(二)单个面积100-500亩的天然及半天然水面
1. 交通便利、布局合理;
2. 进排水完善,具备完善的电力、养殖机械等设施;
(三)新建人工池塘
1. 原则上单个养殖池塘不超过30亩,形状规整,大小适中,进排水独立。
2. 池梗主梗底宽不小于3米,支梗宽度不小于2米,坡比不小于1:1.5。
3. 底部平坦,虾蟹养殖池有效水深不低于1米,苗种池有效水深不低于1.2米,鱼种池有效水深不低于1.5米,成鱼池有效水深不低于2米,越冬池有效水深不低于3米。
4. 具备独立进排水系统,进排分开,或有独立进水系统及尾水处理后回用系统。
二、 大水面提升改造要求
(一)500-1000亩
1. 堤坝规整,不渗水。
2. 实现进排水完善或通过配备尾水净化及回流设施实现养殖水循环利用;
3. 清淤区域达到总面积的20%,不出现乌冰(气温骤降,水面结成的不透明冰层,易造成水体缺氧)的年份,冬季不出现因底质腐败出现的泛塘。
(二)1000亩以上
1. 实现进排水完善或通过配备尾水净化及回流设施实现养殖水循环利用;
2. 清淤区域达到总面积的20%,正常年份冬季不出现泛塘。
三、 执行期限
此标准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