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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7 16:07:57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     编辑: 公安局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公告以下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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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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