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7 16:07:57 信息来源: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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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公告以下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法律法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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